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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商标无效宣告案,经典商标注册案例

企帮帮 7094 2018-01-26

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由四川省自然人李桂群于2009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2011年4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该商标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使用并达到驰名程度的第674538号“亚太YT”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在先注册使用的第3364161号“亚太AP”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从2007年就存在技术研发合作,因其他原因已终止合作,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购买转让争议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裁定:依法认定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第674538号“亚太YT”商标为“陆地车辆离合器、车辆车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与第674538号“亚太YT”商标、第3364161号“亚太AP”商标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在该案件中,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2007-2009年商标持续使用、广告宣传、媒体新闻报道及各项荣誉证书、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全国范围产品销售合同及其发票,以及中国汽车工业年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第674538号“亚太YT”商标经使用宣传达到了驰名程度。

提交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研发合作合同,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投资控股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且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均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命,其实际掌握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经营决策权的证据材料,证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明知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亚太YT”驰名商标品牌的情况下出于不正当的商业目的恶意购买转让。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法条运用进行了突破并深一步的认识:

首先,恶意复制、模仿他人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该恶意不仅仅指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恶意,受让人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恶意购买转让,也可以认定是恶意复制、模仿他人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

其次,恶意认定不是必须体现在直接当事人中,直接当事人通过自己实际直接掌控、直接为自身服务的关联公司进行的行为也可证明直接当事人的恶意性;

最后,复制、模仿驰名商标是否会侵犯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仅需合理推断,不需要已经实际发生损害,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时,不会影响到任何人的商标权益,但一旦被他人出于恶意目的购买转让,则该商标存在的合法性认定便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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