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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整理: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帮帮 5195 2018-12-20

  在实务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难免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很多纳税人却不太清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操作步骤以其他相关要求,今天,小编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相关规定,三步教您轻松学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了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适用的具体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开具。

 

  小编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其次,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步骤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概括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第二步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第三步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第一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小编提醒:

 

  根据规定,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最后,注意开具红字发票的其他相关事项

 

  事项(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事项(二),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事项(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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